来源: 北京日报 2016年5月30日14版 发稿时间: 2016-05-30 13:53
(作者关信平为365国际速发平台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院教授)
西城区读者祁霄来信提出:近两年,我多次在读报中看到“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概念,但并没有发现相关的解释。我一直心存疑惑,这个概念是如何来的?为什么现在中央反复提及?到底托的什么底?希望专家能给解答一下。谢谢!
我国为什么提出“社会政策要托底”理念
“社会政策”是来自西方国家的概念。改革开放前,“社会政策”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制度体系。改革开放后,“社会政策”被看成是来自于西方国家“高福利”的代名词。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政策快速发展,“社会政策”的概念开始进入中央重要文件中。在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出现了这一概念。但总的说来这一时期仍少有正式采用“社会政策”的概念。2013年以来,中央领导和中央文件中反复提到“社会政策要托底”的要求,明确强化了社会政策的概念。
“社会政策要托底”是一个具有丰富理论意义的命题。一方面反映出中央对社会政策重要性认识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政策本身应有的目标和本质特征,并且体现了追求积极的社会政策和发展型社会政策。这也表明中央对社会政策的认识超越了过去分门别类解决民生问题的思路,认识到社会政策是一个整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就业、住房保障,以及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人群的保障都属于社会政策,因此应该有超越各个具体领域的统一的发展方向、原则要求和制度框架。这将有助于逐步克服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部门分割和地方分立的碎片化的社会政策决策和实施体制,通过统一的顶层设计而建立统筹的制度安排和发展规划,以提高社会政策运行的效率和实际收效。
“社会政策要托底”与国际上的“社会保护底线”有何区别
我国的“社会政策要托底”不完全等同于国际上的“社会保护底线”,其内容要广泛得多:既要托民生保障的底,也要托经济发展的底;既要托社会稳定的底,也要托社会公平的底。也就是说,社会政策要针对社会运行各个方面的实际需要,在各个方面都要充分发挥其托底作用,更好地达到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从这个角度看,中央提出的“社会政策要托底”是依据中国国情的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既与当代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相吻合,是依据社会政策自身的本质属性而提出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中国特色。
“社会政策要托底”的基本优势是什么
“社会政策要托底”意味着我国社会政策的基本特征并不是国家替代或完全改变市场和社会的运行,而主要是针对市场和社会的不足而加以干预和弥补。其中,干预是指国家公权力介入资源分配和服务提供过程中,调节资源分配和服务提供的体制和机制,使其趋于优化。弥补是指国家公权力基于市场和社会运行结果的不足而通过再分配等方式发挥补充性的功能,使社会的总体运行结果达到或接近民生保障、社会公平、社会活力等方面的理想状况。因此,从理论上看,“社会政策要托底”不同于过去左右两翼对社会政策的偏狭理解:既不同于左翼想要以社会政策去替代市场经济的观点,也不同于右翼的“不干预主义”,而是既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清楚地看到市场的不足,从而通过社会政策的托底去干预和弥补。
为什么说“社会政策要托底”是一种积极的托底
“积极的社会政策”是指社会政策不能只是被动地去满足穷人的基本需要和被动应对社会问题,而是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去预防和解决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既要通过各种手段去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又要建构良好的社会结构以预防社会问题,还要为经济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发展型社会政策”理论进一步指出,社会政策不仅应该满足人的需要,而且还应该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有利于经济发展,能够对促进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社会政策要托底”符合积极的社会政策和发展型社会政策的理念,是在我国面临复杂经济与社会发展形势,尤其是经济进入新常态、人口老龄化和快速城市化的背景下提出的社会政策积极干预思路。正如一些研究者所指出的,“社会政策要托底”是针对我国国情的一种积极的托底。它要求社会政策一方面能够在保障民生中发挥托底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够在维护社会公平、预防社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的托底作用。